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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记者从湖南省住建厅获悉,《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已于近日印发,并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建设部门在认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应接受责任主体申辩,申辩的期限为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确认不良行为事实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将记入信用档案
据悉,不良行为记录将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记入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与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共享、联动奖惩。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推送或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意见稿》指出,不良行为记录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利用虚假材料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发生转包和出借资质等情形的,应认定责任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在认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应书面告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确认事实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责任主体。
据悉,责任单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自推送之日起90天,责任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自推送之日起180天;责任单位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360天。
承重结构变动擅自施工将被记录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建设单位如果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将被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将被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建设单位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以及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将被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此外,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行为,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以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以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等行为,将被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擅自预售商品房等行为,将被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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